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;结合本市实际,拟定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,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统筹全市城乡水务建设和管理;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;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。
(三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调度方案,并监督实施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;发布水资源公报;负责计划用水工作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(四)主管本市河道、湖泊、水库、堤防(包括河涌、人工水道、人工湖),并组织指导整治;负责江河、湖泊、水库水质的监测;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,提出水功能区划分,组织制定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(五)负责本市水政监察、水行政执法和有关的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工作,协调并仲裁县(市、区)之间的水事纠纷。
(六)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;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、规范,起草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;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。
(七)组织、指导水务工程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(市、区)的重要水务工程;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及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八)组织、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;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;指导县(市、区)级水务工作。
(九)负责编制水务建设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;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;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,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、措施。
(十)负责本市水电、农村水电电气化和机电排灌发展长远规划、近期规划以及江河的水力开发,指导水电站、机电排灌站安全运行、技术革新。
(十一)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;指导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,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。
(十二)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防洪抢险工作。
(十三)负责水库移民工作。
(十四)主管本市水务科技、对外合作交流和水务信息化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